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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入选第二届金陵律师论坛论文集▼ 前 言2020年5月28日颁布,于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引发了社会各界新一轮对民事法律的再认识。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经济转型、改革步入深水区、全面奔小康的关键时期,积极应对化解《民法典》施行后的民商事等各种社会矛盾纠纷,不容忽视,尤其是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的情况下。如这些纠纷处理不好,则势必在面临全球经济下行、国际形势严峻的情况下,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国内大问题,解决这些纠纷除了通过正常的仲裁、诉讼途径外,也亟需通过社会多元解纷非讼机制予以提前化解。本文仅就《民法典》颁布施行后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中的律师调解作一浅显探讨。关键词:矛盾纠纷 | 多元化解 | 律师调解“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是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一项改革任务、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也强调要“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推进社会治理精细化,构建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这是为依法完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畅通人民群众诉求表达渠道、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也是创新社会治理、深化平安建设的重要内容。
▼本文入选第二届金陵律师论坛论文集▼
一、社会矛盾纠纷面临的主要问题1.矛盾纠纷调解的现状目前我国经济社会正处于转型时期,各种社会矛盾层出不穷,由于缺乏全面系统的研究,加之对社会矛盾纠纷的类别、特点和规律认识不是很足,现有的纠纷化解机制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现阶段面临的主要困境表现为:社会矛盾的复杂性、多样化、民间调处机制的地位不足,以民间调解为主的非讼纠纷解决机制功能不足、行政调处机制的功能不健全,非讼调解职能偏弱、纠纷解决的方式和手段单一,实操性不强,局限性日趋明显、各种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缺乏有效衔接、法律执行力不足、缺少明确的非讼解纷机制立法,这些已对我国正常安定的生产与生活秩序造成了影响。2.社会矛盾纠纷的特点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经济体制改革正面临深水区,社会各阶层的利益格局也在不断发生变化。2020年以来,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及防控常态化,随着《民法典》时代的到来,各种矛盾纠纷也将处于一个爆发期,且呈现出纠纷主体多元化、纠纷类型多样化、利益诉求复杂化等特点。纠纷主体多元化。新冠肺炎疫情之前,社会矛盾纠纷的主体大都发生在独立的个体或企事业之间,而随着疫情爆发和防控常态化,其主体范围也在不断扩大,还涉及纵横向的企业及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等,加之《民法典》颁布实施后,由于缺乏对法律新规定的深入学习和理解程度的不同,势必影响广大的民事主体对新法律认知的全面性,这种认知往往带有普遍性、群体性,且大都与民法典施行后新的热点存在着一定关联。纠纷类型多样化。不同以往,由于年初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影响,造成了大量的合同履行、物业租赁、旅游餐饮服务合同等纠纷,而《民法典》新规定的出台,也会引发民众对各种家事婚姻、合同等各种关于人身、财产方面的法律困惑,进而使得家事婚姻、合同履行、物业租赁、劳资关系等各种风险隐患纠纷将在一定期限内不断涌现。利益诉求复杂化。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对原有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造成冲击,受此防控影响产生利益诉求的又大都涉及当事人切身权益,《民法典》的实施一时并不能有效化解这些波及面广、内容多样、深层次的矛盾诉求。一旦处理不好这些关系复杂的利益诉求,则很容易造成矛盾纠纷激化等严重后果。
二、社会矛盾纠纷非讼化解的途径凡事预则立,如何化解疫情防控常态化和《民法典》实施后的各类社会矛盾纠纷,是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1.建立完善解纷预警机制各级组织要定期梳理、汇总各类社会矛盾纠纷类型,对之加以准确分析判断。同时制定相应预案,注意防范那些具有一定倾向性苗头的纠纷,及时提出带有预见性、指导性、实效性的能预防化解这些矛盾纠纷的措施意见或建议。2.要宣传和疏导相结合要积极通过广播、电视、短信、微信和各种自媒体等现代传媒手段,依法加大对疫情防控常态化的有关政策和《民法典》宣传,加大普法力度,增强当事人的法治意识,编撰发放有关法律法规图文资料,积极为当事人解疑答惑,从纠纷源头防范、排解和疏导当事人各种诉求。3.完善解纷大调解格局要建立健全纠纷多元化解联动机制,统筹考虑矛盾纠纷的类别、难易及社会影响等不同情形。针对有些成因复杂、涉及面广、难度大的矛盾纠纷,要把非讼化解程序前置、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大调解组织的基础上,要坚持协调公检法司调解的有效对接,进一步推动多元化解的职能互补,推动和解、调解、仲裁、行政裁决、复议及诉讼等多元化解纠纷方式有机衔接,促进形成多渠道化解合力,进而提高纠纷调解效能和成功率。结合疫情防控常态化和《民法典》的宣讲,走进基层,对区域内各类不稳定因素和可能出现的纠纷苗头进行研判,充分发挥传统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分门别类,有的放矢,努力将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在初始状态,所有调解不能搞一刀切,要注重倾听困难群体的合理诉求,一切调解都要综合运用伦理道德、政策法律等合规手段,通过先期的协商、和解等方式方法,努力防止纠纷进一步升级和矛盾激化。4.整合社会力量,强化社会参与要拓宽社会矛盾纠纷化解途径,发挥政府热线、街道社区、工会组织及信访部门等在矛盾纠纷化解体系中的互补作用。充分利用行业协会独特的专业优势和社会各级组织所处的地位优势,及时受理纠纷投诉、建立街道社区、行业、信访与非讼、诉讼等纠纷化解渠道的有机衔接,通过先期处理来减少程序、时间、精力上的消耗,将当事人及企业之间、行业与市场之间的矛盾纠纷导入法定途径依法合规进行处理,以促进矛盾纠纷早日和谐化解。5.要注重司法确认制度这是一个非常重要也是当事人较易认同并接受的制度。各级各类调解组织应认真学习并按照《人民调解法》等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采取灵活多样合法合规的方式方法,正确引导当事人以理性的方式来求同存异,进而对争议事项予以化解,达成一致。对调解能够达成协议的,要依规及时制作调解协议书,并督促双方履行。对调解成功不能及时履行的矛盾纠纷案件,由当事人申请,经由人民法院审核,作出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裁定书或民事调解书,赋予当事人强制执行力、对法律明确规定不能调解、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案件,应当终止对案件的调解,引导并告知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等其他合法途径解决。6.提供优质高效公共法律服务统筹安排专职律师、公职律师和法援律师等参与对普遍性、群体性矛盾纠纷的处理、推进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和律师调解等试点、设立专项法律服务通道,广泛开展律师公益服务,积极参与各类社会矛盾纠纷的化解,同时加大对困难群体的法律援助力度,充分发挥律师在矛盾纠纷调处中的行业优势和专业作用。“无讼”是天下大同的美好愿景。对民商事等各种社会矛盾纠纷,无讼不可能,有讼不可怕,和为贵,非讼调处在先,只要堵住源头、协调联动、有机衔接,就一定可以完善高效便捷、多元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
三、矛盾纠纷非讼化解中的律师调解律师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参与对民商事等社会矛盾纠纷的多元化大调解联动,发挥其应有的地位和作用:1.律师调解的政策、法律依据律师法律服务属于我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范畴,律师参与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是国家所倡导的,其诉前非讼调解也有法可依:“建立律师调解员制度”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0日首次提出,它可以调动律师充分发挥自身职业、专业和实践优势,积极参与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商事调解、诉讼调解等多种纠纷化解机制中,有助于将社会矛盾纠纷及时化解在基层、萌芽状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是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一项政治任务、国务院《“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对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也做出了部署、2014年1月,司法部对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建设作出规划,在此基础上,2017年8月司法部要求以县 (市、区)、乡镇 (街道)为重点,分别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和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律师可以在这些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提供调解服务。2015年12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文对社会矛盾纠纷要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行业调解、商事调解、仲裁、行政复议与行政裁决、协商、中立评估、第三方调处等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2016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意见,明确指出要“推动律师调解制度建设”、后于2017年10月,联合司法部对律师调解试点工作作出全面部署。它首次明确“律师调解”是指律师、依法成立的律师调解工作室或者律师调解中心作为中立第三方主持调解,协助纠纷各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的活动。这里的律师调解制度规定得最为深入,“律师调解”与律师“诉讼调解”地位和作用完全不同。律师参与诉讼调解是以代理人身份,其主体由各级人民法院主持、而律师调解的核心是律师居于中立地位,这时的律师不再是代理人,而是严格保持中立的第三方身份,他居中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引导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就纠纷达成一致。2018年3月9日,周强院长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指出,要联合司法部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完善律师调解制度、2019年10月15日周强院长在全国审判执行工作推进会上强调,要不断增强化解纠纷和诉讼服务能力,实现调解、仲裁、公证和诉讼之间的信息共享,让纠纷可以通过最优解纷方式组合得以高效化解。2020年1月15日,依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发文规定了“优化司法确认程序”、“经人民调解委员会、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调解达成民事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这里的特邀调解员包含律师,这是为进一步拓宽纠纷解决渠道,完善纠纷解决方式,提升司法效能,维护当事人合法诉讼权益,满足人民群众高效、便捷多元化解纠纷的需求。2020年3月22日,司法部发文再次明确要求要“推进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工作和律师调解试点,发挥村(居)法律顾问在调处基层矛盾纠纷中的作用。” 。2020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要求各级法院要牢牢把握涉疫民事纠纷的本质特点,“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坚持调解优先,要“积极参与诉源治理”“引导当事人和解协商、共担风险、共度难关,切实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2.律师调解的优势作用作为多元非讼解纷推广的新模式,针对疫情防控常态化和《民法典》施行后的各类社会矛盾纠纷,律师调解可利用专业影响力和自身亲和力,提升多元解纷实效,为当事人提供便民、利民的法律服务,发挥其他非讼调解方式不可替代的预防化解作用。(1)线上线下普法。为当事提供“零距离”法律服务,针对疫情防控和《民法典》颁布实施,编撰、发布系列普法文章,成立各种法律服务小组,走进街道社区进行宣讲,发放各种有关新冠疫情防控、家事婚姻、合同履行等广大民众和企业高度关注的法律小册子,针对当事人关注焦点和《民法典》新的热点等突出问题,深入浅出地进行宣讲预防。(2)律师调解的实效性。“打官司”耗时耗力,不仅要支付诉讼费用等,还要承受漫长的时间等待。针对家事婚姻、劳动争议、侵权及标的较小和事实清楚等类型的案件,作为社会多元化解纠纷的重要力量,律师提前介入诉前非讼调解,可与仲裁庭、法院形成合力,充分利用、发挥情理法各自优势,快捷进行疏导、化解当事人双方矛盾,最终做到案结事了,借以减轻当事人的讼累和经济压力,也可大大节省当事人的诉讼和时间成本。(3)律师调解的优势。律师调解可以充分发挥律师专业优势,而且更加亲民惠民,可以增加当事人的信任感、律师的实践经验使得律师对个案处理结果有一定的预见性,又可以增加当事人对案件调解结果的可信度、在法院受理诉讼案件数量不断增长情况下,律师调解可充分发挥当事人的自主性,为他们提供在诉讼和仲裁之外一种可供选择的最优解纷方式,它可以满足不同当事人的需求和更高的价值取向,它是社会解纷机制非讼调解的重要补充。(4)精准化解普遍性的矛盾纠纷。除了正常业务开展外,结合线上线下,律师还可凭借行业优势组建律师团队主动走进企业、科技园区开展讲座,进行疫情防控和《民法典》公益宣传、对企业潜在、具有共性的风险隐患和矛盾纠纷进行分析、精准解读这些纠纷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就当事人关心的实体和程序问题作出具体解答,依法给出可供参考的法律建议或解决方案,帮助企业有效规避法律风险,进而防止纠纷后果的进一步扩展。同时律师还可发挥自身担任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的优势,为企事业单位合理规划劳动用工、薪资社保等企业和职工关注的热点问题,帮助企业进行合规化管理,引导当事人进行有效沟通,进而达成共识,真正做到预防、减少和平息劳动纷争,切实避免企业和职工的矛盾激化,把可能引发的群体性后果提前化解于无形。3.律师调解的几种工作模式作为一款新型的法律服务方式,依据前文所述,律师调解制度有着政策、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它主要有以下几种工作模式:第一种模式,在法院设立的律师调解室提供调解服务。即在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诉调对接中心或具备条件的人民法庭设立专门的律师调解工作室,由具有资质的律师调解员就法院委托移送的案件,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依法进行居中调解。第二种模式,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设立的律师调解室提供调解服务。即在试点地区的县(乡镇)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设立专门律师调解工作室。这种模式具有三大优势,一是基层性,律师服务“下乡”,便于民众及时获得法律服务、二是公益性,公益性是公共法律服务的主要特征,律师调解作为公共法律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当事人有权享受免费的法律服务、三是专业性,相较于注重道德说理的人民调解,律师调解显然更具专业性,通过解析法律知识,更易促使当事人接近法律认知,容易在法律框架内,形成双方相互理解、利益包容的解决方案,从而节约司法资源和成本。第三种模式,在律师协会设立的律师调解中心提供调解服务。律师协会是律师的娘家,由其设立的律师调解中心具有一定公益性。作为律协中心的调解员,立场中立、非官方的律师在接受当事人申请或对法院移送的案件进行调解时,可以缓解当事人的对立情绪,便于矛盾纠纷平和调处。2016年,杭州律协成立了全国第一家由律协设立的律师调解中心--杭州律谐调解中心,这也是全国首个以律师为主体的专业性调解组织,受到了司法部的充分肯定、2020年9月,南京律协发起成立了“南京金陵民商事律师调解中心”,这也是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最高院和司法部《关于扩大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作为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其旨在充分发挥律师专业、职业和实践优势,可更好地进行民商事纠纷的调解工作。这种模式将是未来律师非讼调解的一种发展趋势。 第四种模式,在律师事务所设立的调解室提供调解服务。律师事务所可以将接受当事人申请调解作为一项律师业务开展,同时可以承接法院、行政机关委托移送的调解案件。这应是律师调解工作模式中较贴近市场的一种,也为将来律师业务的拓展提供了机遇。非讼调解程序以畅通当事人诉求渠道、节约司法资源、追求效益最大化为基本目标。“合理配置纠纷解决的社会资源,完善和解、调解、仲裁、公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与诉讼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调解主体之一,律师调解可起到节约司法资源及其他非讼调解方式无可替代的作用,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根本权益最优解纷方式的不二之选。律师可以通过充分利用自身储备的专业知识,针对具体纠纷,准确把握个案特点,寓情于理、释案说法,积极采取协商、调解等方式,止纷息讼,这有利于社会矛盾纠纷的提早化解,也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健全完善多元化解纠纷机制,是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必须要面对的一项重大课题。尽管目前我国系统化、制度化多元解纷的法律机制尚未完全形成,但现有的非讼和解、人民调解、律师调解及仲裁、诉讼等都是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的重要方式,已具有多元性。尽管它们各自调整对象、程序设计以及法律效力不尽相同,但功能近乎一致,只要注重衔接配套,多元共治,形成合力,做到职责相互协调、运行程序通畅、功能有机互补,它必将推动国家层面相关法律的立法进程,早日实现这一实践成果的制度化、法律化!
参考文献[1]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2]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扩大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试点总体方案》[4]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5] 司法部《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司发【2014】5号)[6] 司法部《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的意见》(司发【2014】5号)[7]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15】60号[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法发【2016】14号)[9]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17】105号)[10]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法【2020】10号)[11]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法【2020】11号)[12] 司法部《关于加强疫情防控后期和疫情后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意见》[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法发【2016】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