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诚律师丨新公司法对比解析旧法和三次草案(二十二)
阅读次数:274  发布时间:2024/8/28 17: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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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是重要的修订内容。对此,我所王晶律师从专业角度对新公司法与旧法和三次草案进行了对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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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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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条是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竞业禁止义务的规定。


本条也是新增条文,将旧法的第148条第1款第5项中关于竞业限制的规则独立,将监事纳入竞业禁止的义务主体范围。同样履行忠实义务也必须是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披露报告。实务里竞业禁止纠纷很多,所以建议大家在章程里明确哪些是同业,哪些人员是高级管理人员。


何为同类业务?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以公司的营业范围为基准,“仅指公司章程所载公司经营范围内的目的事业”,应以章程或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认定,如与章程记载或营业执照所载的经营范围相同或相类似,则以此作为认定标准。


另一种观点认为,“同类的营业”,可以是完全相同的商品或者服务,也可以是同种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不仅包含了经营范围本身,而且也包括了与执行公司经营范围之目的事业密切有关的业务。


另外,即使同类业务之间暂时未存在竞争或营利行为,只要董事、高管主观上“希望”或者“放任”今后竞争发生的,应当认定违反忠实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的主要管理人员,了解公司的商业机会信息,自己从事或为他人经营公司同类业务,与公司构成竞争,可能损害公司利益,违反了忠实义务,应予禁止。


第一百八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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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条是关于董事关联交易回避制度的规定。


本条也是新增条款,借鉴于上市公司董监高关联交易规则。比如《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4.1.27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稿写在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而三审稿开始独立成条,将回避事由明确为本法第182条至第184条的三类利益冲突交易的表决事项,即自我交易与关联交易、篡夺公司机会、与所任职的公司进行同业竞争,这也是忠实义务的程序要求。因为担心关联董事在表决中不公正投票,所以他们在表决上述事项时需要回避。排除表决权的董事虽然不得行使表决权,但除表决权外其他与董事会有关的权利不受影响。


此外,本条规定,“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可见,明确回避董事的表决权不计人总数,即该董事所代表的表决权不得计入计算表决通过比例算式的分母。这种规则在排除关联董事行使表决权的同时,使得回避主体与决议事项相互隔绝,达到了完全排除关联交易不公平因素干扰的效果。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某一数量时,应提交股东会表决。


但是,提交股东会后,与该事项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但不担任董事的关联股东,通常是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是否应基于关联关系回避,新《公司法》并未明确,建议章程约定清楚。


若关联董事未回避,则决议效力如何?笔者认为构成效力瑕疵要件。


第一百八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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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条是关于公司归入权的规定。


公司归入权是指公司对因公司的内部特定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实施的交易而取得的溢出利益,享有主张收归公司所有的法定权利。归入权的行使要件包括董监高等义务主体违反了公司法违反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关于自我交易限制的义务,并因此获得了利益,而不论公司是否实际受有损失。


其理论基础是信托法,从信托的角度来看,受益人(公司)有权要求受托人(董监高等义务主体)向其归还任何未经其授权、利用信托财产取得的利润或财产,受托人违反忠实义务而取得的任何收益都被认定为是一项推定信托,其中的财产利益当然应归属公司。


归入权的行使并不以公司具有实际损失为前提,另外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人也不需要存在主观过错,只要利用其地位获得的个人利益,就应归入公司。


归入权的金额如何计算?比如,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竞业禁止义务所取得的收入有权行使归入权,即公司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从事竞业业务而获得的收入、报酬归公司所有;比如董监高抢夺公司商业机会,法院应当结合公司运营成本和投资人投资损失认定归入权标准等。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公司还有损失,归入权与损害赔偿是否可以并列主张?笔者认为可以,后果应当是归入权与赔偿责任并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