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诚律师丨职工“过劳死”,单位要不要赔偿?怎么赔?
阅读次数:314  发布时间:2024/9/2 17:2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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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来越多的“过劳死”报道,引发了社会关注。“过劳死”认定不了工伤,单位还要不要赔偿?无论是工伤保险责任,还是侵权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都是取证重点。于工伤层面,各国多以“三段式”考察,即异常事故、短期过重业务、中长期过重业务的三重标准,以时间关联为序,逐一推进。职工死亡的结果与过劳之间的因果关系鉴定,则是落实单位承担责任的重要基础。如果没有这个鉴定,司法裁判单位承担责任会面临不小困难,责任划分也缺乏一定的客观性。我所徐旭东律师结合案例从专业角度作出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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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


顶岗实习学生在宿舍休息时死亡


案情简介

胡某生前系江西某工程学校的学生,由学校推荐至上海海飞航空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实习,从事钳工工作,住公司宿舍。胡某从2016年3月1日开始实习。2016年5月21日胡某休息未上班,次日上午10时27分,胡某的同事报警称胡某呼之不应,后经确认其已经死亡。家属以“过劳死”为由向公司及学校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实习单位认为,公司对胡某之死不存在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学校也称,死亡发生在休息期间,地点为宿舍,与学校不存在因果关系。学校未对其实施侵权行为,对其死亡亦无过错。胡某之死纯属意外(猝死),而非人身伤害事故,即便按司法鉴定与“过劳死”存在一定关联,相关责任也应由海飞公司承担。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胡某的死亡与用工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参与度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胡某符合紧张工作所致劳累等因素引起青壮年猝死综合征的死亡特征;疲劳工作、情绪紧张是死亡的诱发因素;该因素在被鉴定人死亡中的参与度酌情为30%-40%。


据此,一审法院确认胡某的死亡与海飞公司的工作有关联性,海飞公司对其死亡存在过错。学校对学生实习单位的安全保障失察,也存在过错。裁判公司、学校各承担胡某死亡合理经济损失合计1167874元的24%、6%。


律师评述


职工“过劳死”,单位至少承担侵权责任


“过劳死”目前尚未被我国社会保险法纳入工伤范围,所以,各地不断发生的过劳死案例几乎都难以认定工伤。不过,即便认定不了工伤,用人单位的安全保障责任依然不可推卸。


一、“过劳死”尚未被我国纳入工伤情形。与日本已经将“过劳死”纳入工伤赔偿不同,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认定工伤情形以及第十五条视同工伤情形,均未纳入“过劳死”。实践中,以“过劳死”为由申请认定工伤的,基本上都无法认定。


二、用人单位安全保障责任不可推卸。我国《劳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也就是说,单位对于劳动者的人身负有保障责任。无论劳动者“过劳死”是否能够认定工伤,用人单位对于造成劳动者“过劳死”的结果,存在劳动违法过错的,需负相应的损害赔偿法律责任。


三、“过劳死”如需获得赔偿,及时取证过劳加班事实、司法鉴定等至关重要。劳动者考勤资料、死亡原因司法鉴定都是职工家属需要收集、保管的重要资料,这是为了证实职工的意外死亡,与用人单位存在过度加班,或过度劳累有因果关系,为日后的索赔打下证据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