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选择出游保险产品——旅行社篇
发布时间:2020/10/15 17: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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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我国现在的旅游出行主要分为三种组织形式:1.旅行社组织;2.除旅行社之外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组织者(以户外运动、拓展公司或个人形式组织);3.AA制自助户外运动。

由于组织形式的不同,法律法规对其的规定不尽相同,其旅游过程中所需承担的责任与风险也各不相同。现在大部分组织者在出行前会以各种形式为成员购买不同保险产品,以期转移自身风险。但这些保险产品是否有效,是否能达成发生责任事故时转移风险的目的,笔者基于法律角度在此做一简单探讨。

该系列共三篇,本篇为该系列第一篇,谈的是旅行社在提供旅游服务过程中购买何种保险才可保障自身利益。

本篇中所称的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并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法人。

关键词:旅行社责任 | 出游保险 


一、旅行社在履行旅游合同时发生事故所需承担的赔偿责任

在我国,如在旅游时发生意外致使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损失一般为几百至几十万不等。如事故中人员死亡,则还需赔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其他合理费用,在仅计算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的情况下得出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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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看出,人身损害所造成的相关损失是非常严重的。而在旅游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旅行社往往承担着安全保障义务、告知、警示义务等等,如未尽到相关义务,应就事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故事故犹如悬在旅游从业者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尤其对于小规模旅行社来说,发生一起事故,可能就遭遇“辛辛苦苦几十年,一夜回到解放前”的情况。所以旅行社如何规避这一风险,除了加强安全教育,加强从业人员技能水平和建立健全预防制度之外,为旅游出行购买保险就成为了保护旅行社及旅游者利益的良方妙策。

二、旅游出行活动中常见的保险险种

在旅行社提供服务过程中,主要购买的是两个险种,一为旅行社责任保险,二为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意外险”)。

(一)旅行社责任保险

旅行社责任保险是国家实施的责任保险制度,按《旅游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如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则可能受到旅游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设定的行政处罚除了罚款之外,最重可至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以市场上某款旅行社责任险为例,每年的基础保费按责任额、业务类型不同可分为两万至十几万不等,这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强制保险,每家旅行社都应当购买。

(二)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险是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残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专用于旅游的意外保险,保险期限可为一日至三年不等,但从事的活动危险程度越高,应交的保险费就越多,该险旅行社可选择购买并作为其旅游产品宣传点。

三、旅行社责任保险与意外险之间的不同

该两险种虽看似相同,在旅游活动中常伴同行,但实际上,两者有非常大的区别,其中最大的区别就是:旅行社责任保险属于广义的财产保险,意外险属于人身保险。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投保人根据个人情况来投保,具有一定专属性。而财产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财产及有关利益,属于补偿性保险。

这一区别就导致了如发生事故,需要保险公司出险承担保险责任时的不同,也将导致旅行社所需承担的责任不同。

(一)受益人不同

旅行社责任保险(财产保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均为旅行社。

而意外险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可为不同的人,投保人可为他人(被保险人)投保,受益人则可按《保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在指定受益人时需要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实践中如果网上购买意外险,则受益人均固定为法定受益人)。

(二)给付的金额不同

旅行社责任保险(财产保险)属于补偿性保险合同,在旅游活动中出险并符合责任范围内(且在保额内)的损失,按补偿原则进行赔偿,即受益人(旅行社)无法从中获益。

而意外险多为定额给付性保险合同,即事前保险人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给付金额,符合出险条件时,定额给付,受益人可从中获益。

(三)能否代位求偿

代位求偿是指当损失由第三方造成时,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向第三方进行追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相应地让渡出这一权利,被保险人不能从中获益。这属于财产保险的特点,代位求偿机制也便于旅行社资金的流动,减轻因事故导致进一步的经营压力。

而在属于人身保险的意外险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既能从保险公司获得保险金,又同时可从责任方获取赔偿,而保险人仅有提供保险金的义务,没有从肇事者处索取赔偿的权利(即不能代位求偿)。

(四)能否超额投保与重复投保

如前文所述,由于旅行社责任(财产保险)所获的补偿金额不应超出实际损失金额,即不能通过保险补偿而获利,故超额投保与重复投保没有实际意义。

而意外险保险标的具有特殊性,保险利益难以用货币衡量,保险人只能在签发保单时,根据实际情况,对保险金额加以控制。而且投保人可同时在几家保险公司进行投保,一旦发生保险合同规定的事故,被保险人可同时在几家保险公司获得保险金的给付。

(五)保险金能否冲抵旅行社的赔偿责任

鉴于上述的不同,两个险种能否冲抵旅行社的事故责任也不同,因旅行社责任保险属于财产险,保险标的是旅行社对他人依法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应得到的赔偿是由保险公司代为支付,故可从冲抵赔偿责任。

而意外险一基于其人身专属性,二基于被保对象为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故所给付的保险金与旅行社(不论是否为投保人)无关。并且意外险如果能够冲抵赔偿责任,可能会降低旅行社主动作为的积极性,导致不利于维护旅游者的权益的情况发生。故不论从法理或是从立法精神的角度出发,实践中除医疗费用外,意外险给付的保险金不可冲抵旅行社赔偿责任,属于保险公司单独的给付。所以意外险如与被保险人无特殊约定,即只属于旅行社给予的福利,可作为旅行产品的卖点,旅行社的侵权或违约行为仍需按责赔偿,保险金不能够冲抵旅行社的事故责任。


综上所述,如购买的是意外险(人身保险),则不适用损益相抵,应当赔偿全部损失。如果购买的是责任险(财产保险),则应在民事损害赔偿金额中扣除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金后,赔偿其余的损失。故建议旅行社为避免承担重大责任,应在提供旅行服务的过程中、开展经营业务时,购买正确的保险。同时也可在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同时,补充购买其他财产保险,以达成发生责任事故时保护旅游合同双方权益、降低自身风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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