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不得不知的英文合同知识——英文合同构成要素及作用
发布时间:2020/3/4 10:2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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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提要

基于每份英文合同的使用场景不同,其主体部分皆不尽相同。然而,不论合同类型与主体如何变化,有一些条款始终在合同中起着相同的作用,这些条款也因此被称作英文合同的构成要素(building blocks)。了解并熟悉这些条款及其作用能让律师更好地应对不同类型的英文合同。本文主要针对长篇英文合同实务,因此采用Charles M. Fox律师[1]提出的操作性更强、更简明易懂的观点,而非以Tina L. Stark教授[2]为代表的学术性较强的观点。

关键词:英文合同实务 | 构成要素 

英文合同的构成要素通常有陈述与保证、承诺、交易条件、救济措施、定义五大类项条款。

一、 陈述与保证(Representation and Warranties)

虽然陈述与保证在定义上有所区别,但在针对二者有具体救济措施的合同中,区分二者是无意义的。陈述与保证条款在合同中体现为一方或双方针对过去曾经发生或现在存在,可能影响合约效力的事实保证真实,如果虚假,则相对方有权在该合同项下采取救济措施。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在一个房屋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甲方)做出如下陈述与保证:“Party A hereby represents and warrants that Party A is legal owner of the leased property and has the necessary legal capacity to lease the property to Party B. Party A has also obtained all the necessary authorizations from all relevant authorities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 respect of this Agreement and the leasing of the property to Party B, including government approval and/or mortgagee consent (if applicable). Party A shall be liable to keep Party B be fully indemnified against any costs, expenses, losses and damages incurred to suffered by Party B as a result of any breach of Party A’s representations or warranties herein (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legal costs).” (“甲方谨在此声明及保证甲方为出租房屋的合法拥有人并有合法地位出租此房屋予乙方。就本合同及出租此房屋予以乙方之事,甲方已取得所有有关机构的批准,包括政府批准及抵押权人的同意。甲方于本合同所做出的声明及保证,如有错误或违反者,甲方须就因此而引起的任何损失、损害、支出及费用做出全部补偿。”)

陈述与保证条款可能涉及多方面的内容,上述举例便是典型的对是否有权力履行合同义务或承担合同责任的陈述与保证,除此之外,还有常见的涉及是否得到授权、产品质量保障、合同履行能力、无重大不利改变(material adverse change)等方面的陈述与保证。

但总体而言,陈述与保证条款可大致分为三类:一是与合同本身相关的陈述与保证,用于证明自身有能力与权力缔结合同并且合同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二是与合同主体相关的陈述与保证,例如房屋租赁中出租人声明尚未将该房产出租给第三人,商标许可中许可人陈述并保证该商标注册流程合规且未侵权;三是与合同缔约方相关的陈述与保证,这种类型通常是由于缔约方的相关事实情况将会影响其履约能力,而该种情况又不能被前两种类型的陈述与保证涵盖,例如雇员被要求在劳动合同中声明简历信息真实、准确。

陈述与保证条款的作用主要包括披露事实及风险分配。因为在大多数商业交易中,合同双方皆无披露义务,所以当一方认为另一方是否披露某些事实情况将会影响到其是否参与交易时,另一方就会被要求就这些事实情况做出陈述与保证。分配风险则很好理解,一方的陈述与保证不真实的风险将由该方承担,另一方则可采取合同项下对应的救济措施。

二、 承诺(Covenants/Promises)

与陈述与保证条款不同的是,承诺条款是一方向另一方持续的关于是否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允诺。其大致可分为三类:积极承诺、消极承诺和财务承诺。

(一)积极承诺和消极承诺

积极承诺是一方做出某些行为的允诺,消极承诺是一方不做出某些行为的允诺。依然以房屋租赁合同为例来说明积极与消极承诺。出租人要求承租人做出的保持房屋当前情况、爱护房屋内设施的声明就是典型的积极承诺;承租人保证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向第三人转租该出租房屋则是典型的消极承诺。

(二)财务承诺

财务承诺是一方保证在一定时间内始终维持一定的财务状况,抑或是采取或不采取某些行为,直到达到某一水准的财务状况。举个简单的例子,在借贷合同中,出借人要求借贷人保证不会做出减损或可能减损自身财产的行为,例如向他人出借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等。

不论是哪种类型的承诺条款,其作用都是维护一方的利益、解决一方合同项下权利无法实现的担忧。

三、 交易条件(Conditions Precedent)

交易条件是指一方履行义务或者交易达成之前必须满足的要求。交易条件条款非常多样,最为典型的就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The seller is not required to transfer the assets unless the buyer pays the purchase price, and the buyer is not obligated to pay the purchase price unless the seller transfers the assets.”(“买方不付款,卖方无义务交货;卖方不交货,买方无义务付款”)。虽无法穷尽,但可列举一些常见的交易条件条款供参考。

1. 生效条件。“This contract shall come into force from the date of signature and affixing the official seal by legal representatives or 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s of both parties hereto.”(“本合同自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上述条款即为合同的生效条件,如果该条件未成就,即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未在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则该合同不生效。

2. 提供授权文书。如合同一方为公司,则会被要求提供经股东大会、董事会等相关权力机构同意签订合同的决议文书,并将其作为合同生效或履行合同的条件。

3.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合同一方会要求另一方提供律师针对相关交易的法律意见书作为履行合同的条件。

大多数交易条件条款的作用都是为了使一方在某个截止日期交易条件未达成的情况下能够终止协议。如果没有交易条件条款,被要求达到约定条件的一方将在合同有效的情形下,等到对己方最有利的时刻再让条件成就。

四、 救济措施(Remedial Provisions)

救济措施条款通常由触发事件及救济措施两部分组成。这种类型的条款会与前述陈述与保证条款、承诺条款、交易条件条款结合出现,因为这些条款亦可被视为救济措施的特定触发事件。而救济措施本身根据合同类型的不同而无法穷尽,典型的救济措施有终止合同(termination)、损失补偿(indemnification)、加速到期(acceleration)、预定违约赔偿金(liquidated damages)等等。

五、 定义(Definitions)

在英文合同中我们会发现一些普通名词例如agreement(协议)、price(价格)以首字母大写的形式出现,这是因为在合约中这些普通名词被赋予了特定的含义,与一般名词意义有所区别,而赋予这些名词含义的条款就被称之为定义条款。

定义条款通常出现在合同开头,但是亦有实务经验丰富的律师会将定义条款放至合同主文末尾或是其他便于阅读者理解之处,因为长篇英文合同中,光定义条款就可能有几十条,阅读者在读到后文时可能已经遗忘合同开头的复杂定义条款了。此处建议在阅读诸多定义条款位于开篇的长篇合同时,可先略过定义条款,后文遇到被定义名词时再去对照。

定义条款的作用至关重要。其可以提高语言的精确性,尽量限制对同一词汇做出不同的解释,亦可以最大程度避免违约者通过文字游戏来逃避责任。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如果仅在合同中使用person这个词汇而不加以定义,则很容易造成歧义,因为person一词既可以指自然人(natural person),也可以指法人(legal person)。此外,定义条款还可避免重复大段同义语汇,例如建筑工程合同中,双方皆为名称冗长的公司,此时可用发包方(owner)和承包方(contractor)在定义条款中指称,合同主文便可以避免重复公司名称。


上述五种条款仅为英文合同中常见的构成要素,在此仅就其含义、作用向大家作简要介绍,供参考。


注解

[1]Charles M. Fox先生拥有22年丰富的律师经验,曾任Skadden, Arps, Slate, Meagher & Flom LLP的合伙人,现为Fox Professional Development LLC(一家法律咨询公司)的创始人。

[2]Tina L. Stark教授曾任埃默里大学法学教授,现已退休,其所著的教科书“Drafting Contracts: How & Why Lawyers Do What They Do”可读性很强、非常受欢迎,在教育领域获奖甚多。此处Covenant是指合同中常见的Covenant条款,而非诉讼程式制度中的盖印协议,抑或是土地法中作为负担或者义务意义存在的Covenant。鉴于《美国第二次合同法重述》中将其称为Promise,故在此译为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