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股东享有知情权?疫情期间新加入的股东可以查阅加入公司前的信息吗?
根据《公司法》及目前的司法实践,有权行使知情权的股东一般为:1)工商登记的股东;2)虽未经工商登记,但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的股东;3)虽已转让公司股权,但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股东。需要注意的是瑕疵出资股东虽可能在表决权、分红权等方面受到一定限制,但在未丧失股东身份前,仍有权行使股东知情权;此外,隐名股东一般不具有知情权,但实践中也有判例认为当公司和其他股东认可其股东身份时,隐名股东也可以享有知情权。
对于疫情期间新加入公司的股东是否有权查阅加入公司之前的信息,公司法及公司法司法解释对此未明确规定。但目前司法实践对此一般持肯定态度。因为企业财务和经营状况是一个连续的过程,以往年度的财务状况是否真实,将对公司当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真实性产生直接影响。尤其是疫情期间公司生产经营遭受重大不利影响,公司财务状况、债权债务、发展计划等可能发生重大变化,故疫情过后,若公司新股东要求查阅疫情发生期间的公司信息的,由于该主张具有正当性、合理性和必要性,获得支持的可能性较大。
二、股东可以查阅哪些特定资料?
股东可以查阅或复制的特定文件资料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根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七条 年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一)会计报表,(二)会计报表附注,(三)财务情况说明书;会计报表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
第二类是:公司会计账簿。根据《会计法》规定,会计帐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
另外,股东有权定期获得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除此而外,股东如果想获得更多信息或特定文件,还可以在公司章程或股东的其他协议中进行明确约定。
三、疫情下股东行使知情权有哪些前置程序?遇到障碍如何解决?
疫情下股东若需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应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提前十五日向公司发出书面请求,明确查阅原因、目的、范围,并附上委托书、保存请求函送达证据。若因疫情影响无法通过邮寄方式发函的,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微信等在线方式进行。
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过程中遇到障碍,可以根据公司的回应分不同情形进行处理:
(1)若此前公司股东间存在矛盾致使股东无法行使知情权,公司拒绝或未做回应无正当理由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司法实践对十五日的通知期持放宽的态度,故若情况紧急必须尽快提起诉讼,则或可不拘泥于十五日的通知期;
(2)若股东欲复制相关会计账簿或查阅、复制合同等特定文件,但公司章程或股东未有特别约定的,公司有权拒绝。此种情况下可与公司进行协商;
(3)若公司因疫情影响停工停产无人应答,或掌管相关资料的人员因病或正在参与抗疫救灾无法配合,股东可以采取其他方式解决,如相应延长回复等待期,继续催告公司等;
(4)股东行使知情权应是善意的,查阅的资料与查阅目的应具有相关性,不能随意查阅涉及公司商业机密的内容,否则公司有权拒绝。一般而言,存在以下情形将被认为具有“不正当目的”:a.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b.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c.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d.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四、疫情下现场查阅不便,股东行使知情权如何具体操作?
一般而言,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方式为现场查阅或复制,并可聘请专业的会计师、律师辅助进行。疫情之下,此种传统方式行使知情权势必存在障碍。对于依法依约可以查阅、复制的信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股东可以要求公司采取在线、远程方式配合,并留存相关证据。
但需要注意的是,股东具有保密义务,辅助股东查阅、获取公司信息的会计师、律师等专业辅助人员也具有保密义务。对于未明确约定可以复制的信息,在线提供相关信息等同于复制,公司可以修改章程或股东对此进行补充约定。若情况紧急,相关案件正在审理当中,股东无法通过前述方式行使知情权获取相关资料的,股东还可以参照将于2020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第47条之规定,主张由掌握相关书证的当事人提供。另外,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监事对公司财务有检查权,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有监督权,对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具有调查权,股东也可以通过监事的相关职权行使相关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