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股东如何行使分红权?
发布时间:2020/3/18 16:58:48

关键词:股东分红权


股东分红权,即股东的股利分配请求权,是指股东基于其公司股东的资格和地位所享有的请求公司向自己分红的权利。股东作为投资人,其目的是为了获取利润,公司法第四条规定了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属于股东的法定权利,故公司章程或公司治理机构不得对股东分红权进行剥夺与限制。

《公司法》第34条以及《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4条对于股东利润分配的比例和分配时间做出了详细规定,主旨是依据公司章程以及分配利润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并且明确,若决议、章程中均未规定时间或者时间超过一年的,公司应当自决议做出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利润分配;若决议中载明的时间超过公司章程规定时间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时间规定。

在疫情发生期间,如果已经符合公司章程或决议应分配利润的时间,但公司提出疫情期间未开展经营或经营困难,并无利润;或者虽有可供分配的利润,但希望将利润另作他用。此时股东如何行使分红权呢?

一、 公司无可供分配利润的情形

若公司尚未计算可分配利润,疫情发生时尚处于会计结算年度中,因为疫情的发生对公司业绩造成重大影响,致使公司非但无可分配利润,甚至产生亏损。此时,股东有获取分红的权利,也有承担亏损的义务。在公司主张无可分配利润的情况,疫情结束后,股东可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要求查看公司的财务账册及财务报表,核实相关情况,如遇到障碍也可通过司法途径予以保障。

二、 公司有可供分配的利润的情形

若在疫情发生前公司经会计结算,有可供分配的利润,并且已经股东会决议等确定红利发放的时间,而该时间恰好是在疫情发生期间,则首先可以明确,公司有待分配的红利,该股东红利是公司的应付款。但若公司主张该等红利遇疫情需延迟支付,不能支付或不能全额支付的,那么:

1.若公司提出虽然有可供分配的利润,但因为疫情对公司目前及将来的经营发展可能产生较大影响,希望将应分配股东的红利先行用于支出职工的工资、社保,采购公司的生产经营原材料、弥补当前亏损等。由此公司希望将应支付股东的红利或者延迟支付,或者分期支付,或者按比例不足额支付。

在此种情况下,股东从程序上可要求公司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对相关事宜进行决议(包括延迟分红、分期分红、不分红或不足额分红等)。从实体上,股东对该决议事项有按照其持股比例进行表决的权利。

2.如果公司提出因为疫情对公司生产经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已无法支付股东任何红利,甚至要关闭公司进行结算。在该种情况下,可以参考之前我所韩佩玲、周亮律师撰写的《疫情下公司解散清算的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