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疫情防控的利剑——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发布时间:2020/3/19 15:1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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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提要

随着新型冠状病毒在全球范围的爆发,境外疫情输入已经成为当前疫情防控的最突出风险。如何达到“外防输入”要求,打好此次疫情阻击的收官之战,刑法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终极手段,理应发挥其应有之用。3月16日,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 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明确了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犯罪,并明确列举了属于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的六种情形,为追究相关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因发生新型冠状病毒这样的大型传染病实属罕见现象,故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被适用的机会也相对稀少,“存在但未沉睡”是该罪名的真实写照。本文试图通过如何认识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以及该罪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之间存在哪些异同这两个问题的讨论,加深对该罪名的认知和理解。

关键词: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一、如何认识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一)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历史沿革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作为保障国境卫生检疫工作顺利实施的有力手段,首次规定是在1957年12月23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条例》之中。该条例第7条规定:“如果因违反本条例和本条例实施规则而引起检疫传染病的传播,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的严重危险,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金。”从该条文的遣词造句中可以看出妨害国境检疫罪构成要件的雏形。

之后,我国1979年《刑法》吸收了该条规定,该《刑法》第178条规定:“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的传播,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此时,对法定刑的上限和罚金刑的数额作出了调整。1986年全国人大常委通过了《国境卫生检疫法》这部专门法,该法第22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8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997年《刑法》第332条在保留1979年《刑法》第178条的基础上,增加了第二款,即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2009年,《国境卫生检疫法》经过第二次修改,该法第22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我国现行《刑法》维持了1997年《刑法》对该罪名的规定。

通过细数该罪名的立法实践,可以看出我国立法机关对该罪名的认识不断深化的过程,总体呈现惩罚从严、规定从细的发展趋势。

(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构成要件

按照四要件犯罪构成论,从犯罪主体来看,个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从犯罪主观要件来看,应属故意犯罪;从犯罪客体角度看,该罪侵害的是我国国境卫生检疫管理制度;当然,认识该罪名最重要的还是对犯罪客观要件的理解,客观要件包括行为要件和结果要件,此次《意见》第二部分罗列了以下6种具体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的行为,有助于我们对具体行为要件的把握:

1. 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拒绝执行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健康申报、体温监测、医学巡查、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排查、采样等卫生检疫措施,或者隔离、留验、就地诊验、转诊等卫生处理措施的;

2. 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采取不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等方式隐瞒疫情,或者伪造、涂改检疫单、证等方式伪造情节的;

3.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实施审批管理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可能造成检疫传染病传播,未经审批仍逃避检疫,携运、寄递出入境的;

4. 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发现有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交通工具负责人拒绝接受卫生检疫或者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

5. 来自检疫传染病流行国家、地区的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出现非意外伤害死亡且死因不明的人员,交通工具负责人故意隐瞒情况的;

6. 其他拒绝执行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检疫措施的。

除上述行为要件之外,还需要具备结果要件:引起了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因此实害犯与危险犯均属该罪名的犯罪形态。

二、妨害国境检疫罪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异同

3月13日,北京市报告1例从美国输入的确诊病例:病患黎某在美期间已出现发烧、咳嗽等症状,并多次在当地就诊,在美国登机前曾服用退烧药,登机后未如实向乘务人员提供个人健康状况及丈夫、儿子等同行人员情况,给同机人员造成传染风险。经公安机关初步工作,决定对黎某以涉嫌传染病防治罪进行立案侦查。

根据案例基本情况,病患黎某存在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的行为,因为该行为产生了传染病传播的危险,基本符合妨害国境检疫罪构成要件。为何公安机关还是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此处需对二罪名之异同进行辨析。

妨害国境检疫罪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均存在违反相关传染病防治管理规定的行为,且两罪均包括结果犯和具体危险犯两种犯罪形态,即需要有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现实可能性和紧迫的危险性。

而妨害国境检疫罪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存在以下不同点:

(1)侵害客体不同。前者侵害的对象是我国国境卫生检疫管理秩序,因此该罪名适用范围仅限于国境口岸,包括国际通航的港口、机场以及陆地边境和国界江河的口岸,其目的在于预防检疫传染病的传入或传出。后者侵害的是整体传染病防治管理秩序,可以说该罪名适用范围涵盖了前者;

(2)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犯罪主体仅限于出入境人员,后者是一般主体,前者是后者主体的“特殊群体”;

(3)危害结果不同。前者引起了鼠疫、霍乱、黄热病、艾滋病等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后者则是引起了鼠疫、霍乱等甲类传染病的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可以看出后者对传染病等级要求相对前者更高,入罪标准更高;

(4)法定刑设置不同。前者设置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设置了罚金刑。后者一般情况下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后果特别严重的,可以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综上所述,二罪名之间属法条竞合关系,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比妨害国境检疫罪处罚更重。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虽属乙类传染病,但纳入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因此从疫情防控的角度看来,需按照甲类传染病的高度进行规范。黎某的行为属于违反了甲类传染病的防控措施,在同时符合二罪名构成要件的情况下,依据法条竞合择一重处的原则,故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


可以想见,《意见》的及时出台势必引导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及时、从严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筑牢国境卫生检疫防线,坚决遏制疫情通过口岸传播扩散,为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当然,公权力机关开展工作与发挥职能,始终离不开所有公民自觉履行法律义务,否则只会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所有出入境人员应当做到不隐瞒、不虚报、积极配合各项防控工作,这既是对自己和他人的健康负责,亦是为疫情阻击之战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