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被他人借去变更登记,成为公司挂名股东或法定代表人,有的甚至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法人”,最近经常有朋友咨询这类问题的法律风险,他们有的是出于同事、亲友面子抹不开,有的是为一点蝇头小利的好处,但他们对出借身份证的用途都只知其一,不知其二,实际上这类挂名存在着很大法律风险。
一、法定代表人简述
1.法定代表人,我国法律实行单一的法定代表人制度,作为拟人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它是一个法律概念。《民法总则》第61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民法总则》第81条,执行机构为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未设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法人章程规定的主要负责人为其执行机构和法定代表人。《公司法》第13条也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法定代表人职权来自法律的明确授权,对外以法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其对外代表公司的职务行为即为法人行为,依照《民法总则》第61条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2.挂名法定代表人,现实中时常可见另一种公司法定代表人,即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通常与公司设立与运营没有任何实质关系,他们并不担任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的任何职务。出于隐藏身份、跨行经营,或为偷漏税甚至准备其他违法活动等各种不法考虑,公司实际控制人通常会用公司普通员工、亲友身份挂名、有的甚至花钱买身份信息作为法定代表人登记、疫情期间,为规避债务和自身风险,不少公司相继变更工商登记也不在少数。这些人仅凭公司实际控制人口头承诺或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法人”,一般称之为“挂名”法定代表人。
二、挂名的法律风险
即使实际不享有公司任何的权利和义务,仅是挂名,但如不能证明自己是被“法人”,对公司经营情况完全不知情,被“法人”者也可能要面临相应的法律风险和责任:
1.民事责任,这是做公司法定代表人最常见的一个法律风险。《民法总则》第62条规定,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作为一种经营模式,公司运营难免会遇到一些民事纠纷,尤其目前因疫情影响,公司陷入困境的时候。《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法定代表人有权直接代表本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和应诉,其所进行的诉讼行为,就是法人的诉讼行为,直接对法人发生法律效力。做原告还好,一旦作为被告,如公司拒不履行法院生效的民事裁决,法院可能会在执行时将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黑名单”,对其个人今后的贷款、消费、出行及孩子上学等产生很大影响。
一般情况下,公司以其自身财产为限对外承担还款责任,但如果被“法人”,又不能证明自己系不知情的挂名法定代表人,还可能需就本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违规违法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对实际控制人存在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行为,或在诉讼过程中转移资产或未经清算擅自处分财产等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且无论其是否知情,若为公司对外借款或其它经营行为签名出具担保文件,仍需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
2.行政责任,如果公司触犯有关法律法规,法定代表人还将承担行政处分或罚款等行政责任。如《公司法》第205条规定,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定代表人作为直接负责人员可能就公司上述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除非法定代表人可以举证证明,其对公司的经营行为并不知情,且主观上没有过错也不存在失职行为。
3.刑事责任,我国《刑法》对于公司从事的犯罪行为,除了对单位进行处罚外,还要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如《刑法》规定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罪等实施经济犯罪行为、又比如集资、套贷、骗保等情况,挂名法定代表人虽然未直接参与以上行为,但如果挂名法定代表人明知实际控制人利用公司实施以上犯罪行为,却不加阻止或放任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则挂名法定代表人也可能要承担相应刑事责任,除非能证明自己是被“法人”,对此完全不知情、没有过错。
4.其他限制措施,挂名“法人”除了面临上述法律风险外,也不排除被采取其他限制措施,如当公司被申请强制执行、欠缴税款或进入破产程序的特定情形下,法定代表人还可能受到以下限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1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7条“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之规定,在公司因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被申请强制执行时,人民法院可以对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出境的强制措施。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4条“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之规定,如公司欠缴税款,法定代表人可能被税务机关限制出境。
在企业破产程序中,法定代表人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此外法定代表人还应承担相应义务,如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等。
三、被“法人”的撤销
日常生活中,要注意防止自己被“法人”,同时在发现被“法人”后,要及时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撤销或相关诉讼渠道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1.不要轻易出借身份信息给他人。为规避潜在风险,首先要注意防范自己身份信息被冒用。在对法律后果没有充分认知或没有强大经济和心理承受力的情况下,不应抱有侥幸心理,贸然出借个人身份信息给他人登记或变更公司用。确有必要将身份信息交给他人时,一定要在身份证复印件上写上XX专用,内容尽量详细,不要遮盖身份证号和姓名。
2.身份证丢失或失窃应及时办理登记、公告手续。如身份证原件不慎丢失或失窃,除补办证件外,还应及时到公安部门办理遗失财物相关登记手续,必要时登报进行公告,留存证据,以便发生纠纷时最大程度上维护自身权益。
3.一旦知道自己被“法人”,要及时向工商机关申请撤销登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6月28日发布的《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128号)规定,被冒名者向工商部门反映情况,可以提供身份证件丢失报警回执、身份证件遗失公告、银行挂失身份证件记录、由专业机构出具的笔迹鉴定报告等有助于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的文件材料。工商登记机关综合上述证据确认注册文件虚假事实后,可以直接作出撤销公司登记的规定:
登记机关核验被冒用人本人签字的撤销登记申请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后,应将公司涉嫌冒名登记的情况(包括被冒名登记时间、具体登记事项、登记机关联系方式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及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45日。登记机关公示期内调查终结并作出调查结论的,终止公示。在调查终结或公示期满后作出调查结论,并据此作出撤销或不予撤销登记的决定。公司在调查前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不影响登记机关作出撤销登记的决定。
登记机关调查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清楚,或者公司和相关人员无法取得联系或不配合调查且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登记机关认为冒名登记成立的,应依法作出撤销登记决定。
当然被冒用身份担任法人者,还可以先通过民事、行政或刑事诉讼等方式来主张维护自己的权利。国市监信128号文规定,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或裁定已认定冒名登记事实的,登记机关应作出撤销登记决定。
总之,未经同意授权或伪造签名工商登记材料被“法人”者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从民事侵权角度看,如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法人”,则构成了《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侵犯其姓名权的行为,被冒名者可以直接提起侵权之诉;从行政行为结果看,被冒名者可以通过向行政机关进行投诉、举报要求撤销相关登记信息,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