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实践中无单放货的困惑与应对
发布时间:2020/10/4 8:4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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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提要

无单放货是国际货物买卖实践中时常让买卖双方感到十分困惑的问题。尽管提单才是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但是在当前的航运实践中,存在大量无单放货情况。因此,笔者将对国际货物买卖中无单放货问题的解决路径进行初步的探讨和研究,供广大法律、海商海事从业人士参考。

关键词:无单放货 | 事前预防 | 事后救济


一、无单放货的概念和形成原因

无单放货(Delivery Cargo without Production Bill of Lading),又称无正本提单放货,是指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货代)、港务当局或者仓库管理人在未收回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依提单上记载的收货人或通知人凭副本提单或提单复印件,加保函放行货物的行为。

正常情况下,收货方需要正本提单才能提货,但却经常发生“正本提单在手,货居然已被提走”的情况,我们把这样的情况称作“无单放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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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无单放货的主要原因是有时海运提单流转速度晚于货物运输速度,导致货物抵达目的港时提单尚未到达买方,买方不能及时地凭提单向承运人或其在目的港的代理人请求提货,因而航运实践中经常会发生收货人凭副本提单加担保函请求提货。

但是,并非所有凭副本提单加担保函请求提货的买方都是善意的。有的可能是因为经济困难无力赎单,导致正本提单无法流转到其手中;有的则是原本就存在欺诈意图,故意不去银行赎单,并请求以副本提单加担保函提货。

我国《海商法》第71条规定,凭以提货的提单仅指正本提单,因此副本提单并不具有提货的作用,所以承运人凭副本提单加担保函交付货物,实际上是不符合前述法律规定的。

二、无单放货风险的事前预防

如上所述,无单放货是直接危及国际货物买卖的安全和提单法律制度的存在。但客观上,提单法律制度已不能完全适应航运的需要,以致于无单放货无法禁止,甚至愈演愈烈。因此,在现有法律框架之下,笔者认为可以采用以下的一些途径来事先预防无单放货的相关法律风险:

(一)注意贸易条款的选择

在签订出口合同时,应尽量签订CIFC&M条款力拒FOB条款,避免外商指定境外货代安排运输。如买方坚持FOB条款并指定船公司和货代安排运输,卖方可以接受指定船公司,但不能接受未经外经贸部批准在华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货代企业境外货代代表处安排运输,并向外商解释,任何未经批准在华经营货代业务并签发提单的行为是非法的。如外商仍坚持指定境外货代,为不影响出口,必须严格按程序操作,即指定境外货代的提单必须委托经我部批准的货运代理企业签发并掌握货物的控制权,同时由代理签发提单的货代企业出具保函,承诺货到目的港后须凭信用证项下银行流转的正本提单放货,否则应承担无单放货的赔偿责任。

(二)注意无单放货的高危国家/地区

部分中南美洲和非洲国家,对进口货物实行的都是单方面放货政策,由海关决定是否放货给收货人,船公司在法律上无权控货。具体而言,目前巴西、危地马拉、尼加拉瓜、哥斯达黎加、洪图拉斯、萨尔瓦多、多米尼加、委内瑞拉等中南美洲国家,以及安哥拉、刚果等非洲国家,都可以无单放货。

另外,美国、加拿大、英国等国家,是允许凭记名提单副本提货的。通常情况下,承运人(货代或船公司)有理由交货给托运人(出口商)在记名提单上所指定的收货人(进口商),承运人交付货物时不负有要求提货人出示正本记名提单的义务。换言之,“记名提单”(Straight B/L)的收货人可以不凭正本提单而仅凭到货通知”(Notice of arrival)上的背书和收货人的身份证明即可提货。这就意味着:倘若出口商没有及时收回货款,即使手上握有正本提单也无济于事。

出口到土耳其、印度和阿尔及利亚也要特别注意:货物到港前,目的港进口商进行舱单申报后,货权自动转到收货人手中,即出口商失去对货物的控制。

由于以上这些国家容易发生无单放货的情况,在与以上国家的客户合作时,必须在发货前收齐货款。

(三)使用替代方案

实践中为了解决凭单证交付货物实践困惑,已经出现了一些“提单”的替代方案,分别是使用海运单或电子提单,我们下面也分别予以介绍:

1.海运单(Sea WaybillSWB

海运单又称运单,是证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将货物交给记名的收货人的一种不可流通的单证。

从定义我们可以看出,海运单是不可以流通的,其单证的正面通常也会载有“不可流通”的字样。

使用海运单可以有效的避免无单放货带来的风险,但是由于海运单不能流通转让,加上现行有效的国际海运公约都没有对海运单作出明确规定,因此也使得海运单在我们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当中的使用受到了很多的限制。

(2)电子提单(Electronic B/L)

电子提单是指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系统(EDI)传送的有关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数据。其不同于传统提单,属于一种无纸单证,也就是说是按照一定规则组合而成的电子数据。

与海运单一样,其产生的原因都是为了解决无单放货的问题,有关当事人凭着密码,通过EDI来进行电子提单相关数据的流转,既解决了因为传统提单晚于船舶到达目的港,不便于收货人提取货物的问题,又能够有效的防止海运单证欺诈、丢失、盗窃等问题,具有一定的交易安全性。

三、无单放货的事后救济

(一)积极联系客户,追究货代责任

“无单放货”并不必然导致损失,有很多客户是因为资金周转不灵才跟货代协商了无单放货,先销售,再付款。换言之,有些客户虽然无单放货了,但不代表其一定不会付款,只是会延期支付。

在这种情况下,卖方要积极地与客户保持联系,同时要追究货代的责任,不经过出货方的允许擅自操作无单放货,造成的损失应找货代负责。

(二)通过法律程序维权

如果是货代与国外买家恶意串通或者货代骗货,则应该走法律程序,同时需要关注以下几点:

1.确定权利主张对象

在无单放货中,提单持有人可以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主张权利要求返还货物或赔偿损失,同时也可以向无正本提单提货的当事人主张权利,要求其与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托运人作为提单持有人时,既可以依据提单所证明的运输合同关系向承运人主张权利,也可以向承运人的代理人提起侵权之诉,要求返还货物或赔偿损失,还可以依照贸易合同关系向买方追索货款。

开证行作为提单持有人时,除可以向承运人提起违约之诉,或者向承运人的代理人提起侵权之诉,要求返还货物或赔偿损失外,还可依据委托开立信用证的合同关系,向开证申请人主张信用证项下的款项。

2.关注诉讼时效

海事诉讼的时效仅有一年(《海商法》第257条),时效的中止、中断也不同于一般时效(《海商法》第266、267条)。切莫由于被对方拖了时间,或是因为自己的原因错过诉讼时效。

3.关于诉讼准备和流程

首先,尽快联系、催促,尽量保留书面的证据。书面证据包括相关电子证据,比如对方企业名称后缀的邮件(与个人的联系记录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是否属于电子证据)。其次,应尽快联系律师,发律师函、催收函,并尽快启动黑名单系统,给对方造成压力。再次,尽快开始整理证据,做好诉讼的准备。最后,在拿到生效判决后就可以委托当地律师或者讨债公司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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