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提要 信用卡诈骗是“口袋罪”金融诈骗罪的罪名之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中小企业经营陷于停滞、合同履约不能、复工迟延,还得照付人力成本、房租和融资利息等。虽有国家出台相关金融政策的扶持,但远不是解决根本之法。企业不堪疫情之重,为了生存,有想法设法开源节流的、有裁员、降薪的、而有不甘心的企业主甚至想利用自己和他人大额度信用卡透支来筹集资金。作为提醒,本文就企业主透支信用卡初衷、涉及的刑事责任及应对措施进行分析。
关键词:信用卡透支 | 刑事责任 | 应对措施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不仅民众个人受到病毒威胁,疫情之火还波及蔓延到企业,大量行业、产业都蒙受了巨大损失。如餐饮巨头西贝告急、海底捞门店关闭、新潮传媒裁员降薪,北京“K歌之王”倒闭,最近以福耀玻璃在美国建厂为故事背景的《美国工厂》获得第92届奥斯卡最佳纪录长片奖,该公司董事长曹德旺在接受财经记者电话采访时也表示,企业月盈利区间从4亿降到2亿多。大企业尚且如此,那些中小企业的现状更是堪忧,面临生死存亡。
一、企业主透支信用卡的初衷
随着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许多骗子趁疫浑水摸鱼、有的甚至趁火打劫,抢购双黄连、假口罩、造谣传谣等事件层出不穷,这往往与疫情发生的社会背景密不可分。随着疫情爆发,线下物品短期内出现紧缺,在企业延迟复工、社会封闭管理、民众居家隔离的特殊背景下,由于突发疫情信息源较多,民众对相关信息真实性的判断力不足,出于恐慌防疫的急迫心理而降低了警惕性,从而也导致金融诈骗在疫期的频发,其中利用信用卡诈骗就是其中一类。
面对疫情期间各行业的发展困境,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对因疫情影响正常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要稳贷、增贷,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并灵活调整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对符合要求的企业及时办理续贷,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这个消息成了2020疫情防控期间最贴心暖人的通知之一,但无数中小企业也难说开心。
还贷合理延期不代表利息减免、社保缓交不代表不交,企业流动资金不足以维系员工工资、社保、房租和融资利息等日渐增加。受疫情影响,复工需次第审批,防控时间越长,企业损失越大,面临合同履约、资金紧张等问题,可贷款也难。企业融资难不是中国独有的现象,说实在的,中小企业被歧视,中外概莫能外。银行是“势利眼”,它和企业一样,也是以营利为目的。它给企业放贷,要考虑风控、尽调等成本,但中小企业贷款利润并不能覆盖贷款成本,去掉成本所剩无几,尤其在疫情期间,嫌贫爱富的银行自然更不愿意给中小企业贷款。
不能及时复工,贷款又不成,“地主家也没有余粮”的中小企业面临不断倒下的可能。在穷尽一切所能想到的融资合法手段后,为了度过这段艰难时期,筹集资金、避免合同违约,让企业活下去,就成了无路可走的企业主当下最现实的想法。他们看中了便利的信用卡,想打信用卡套现的主意,甚至不顾风险超额度透支,来缓解企业生存压力,其想利用信用卡透支自救的初衷也不难理解。
一般来说,在银行竞相推广信用卡时,中小企业主都具有优势,往往持有大额度的多家银行信用卡,有的多达数十张。他们设想利用自己或他人持有的信用卡进行透支,用于维系疫情期间和疫情过后的企业经营,以避免企业倒闭。问题在于,持卡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持卡人曾有多次信用卡失信或者企业经营状况本就不好,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透支数额又较大、或者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甚至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尽管不能单纯依据信用卡持卡人未按规定时间还款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能不能挺过疫情这个寒冬,或疫情过后有无规避还款、能不能在银行二次合法催收后按期归还本金,一切都尚未可知,那么就有可能触及非法占有、恶意透支信用卡这个“雷区”。
二、信用卡诈骗主要涉及的刑事责任
1.信用卡诈骗的案发状况
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4月发布了《金融诈骗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报告指出,信用卡诈骗为金融诈骗主要案件类型,近两年发案量大幅下降,整体呈收窄趋势。报告同时显示,信用卡诈骗罪为主要案件类型,在2016年至2018年三年金融诈骗案件总量中占比约78%。信用卡诈骗罪案件由1.2万件下降至6000余件,在金融诈骗案件中占比由83.14%下降至72.19%,信用卡诈骗犯罪风险整体呈收窄趋势。
信用卡诈骗案件主要涉及银行,报告显示,信用卡诈骗案件近八成作案手段为恶意透支或超限透支,在2016年至2018年这三年信用卡诈骗案件中,诈骗手段主要为恶意透支或超过规定期限透支,相关案件占比高达76.43%;此外骗取或冒用他人信用卡类案件占比为20.41%。2019年金融诈骗案件数据尚未公布,但可以预计的是,随着2020年初这场疫情的爆发,不少传统的中小企业将经营凋敝,所带来的金融诈骗案件必将在疫情结束出现反弹。
2.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犯罪分子利用信用卡的透支功能进行诈骗的行为,有多种行为方式,恶意透支信用卡属于信用卡诈骗犯罪情形之一,它不仅要面临被银行封卡的风险,还要承担信用卡诈骗的刑事责任,主要涉及以下三个罪名:
(1)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第19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19号)第六条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其中第八条规定,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2)涉嫌盗窃罪,按照《刑法》第196条第三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涉嫌非法经营罪。常见的是就是帮别人养卡、套现和代还款等。《刑法》第225条第三项,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依照上文(法释【2018】19号)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225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法释【2018】19号第13条还规定,单位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适用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即企业主等如实施恶意透支信用卡的诈骗行为,按照《刑法》和上述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处以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月6日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第二条第十项第二款规定,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有关违法犯罪的,要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
虽然信用卡恶意透支犯罪不是该意见中明确打击的对象,但对于在新冠肺炎防控期间触犯这类犯罪的,在定罪处罚时要作为从重的量刑情节,从而体现了依法从严的政策要求。
三、信用卡诈骗的应对措施
1.对民众个人来说,应提高法律意识。要通过广播、电视、微博、微信等多样化社交媒体的宣传教育,接收并接受金融诈骗知识,识别防范利用信用卡等金融诈骗的犯罪手段,远离和减少金融诈骗。
2.对企业主来说,要合理利用法律法规的规定。《民法总则》第180条第二款和《合同法》第117条第二款均规定“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为防控新型肺炎疫情,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政府和社会各界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或及时行使权利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应当认定为不可抗力、两高(法释【2018】19号)文第6条规定,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对确受疫情影响透支信用卡的企业主,要充分利用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出具不可抗力证明,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适用合同不可抗力条款,以最大限度减免损失;同时对因受疫情影响而不能按期归还信用卡透支款向相关银行作出说明,避免被认定为非法占有“恶意透支”。
3.对银行来说,提高完善信用卡产品抗风险的性能,重视信用和额度管理,对具有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持卡人要及时作封卡处理,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大数据时代,金融诈骗更加智能化、线上化,要加强信用卡信息安全保护,提高业务防范意识,重视信用卡业务管理,严格审查持有人的信用,加大信用卡失信惩戒力度,避免为完成任务满大街派发。借助科技手段防止持卡人恶意透支,大数据监控,高科技识别,最终快、稳、准有效提升对金融诈骗的防范和打击,保护国家财产安全。
4.对受骗者来说,要保留相关证据,及时报警处理。疫情期间,金融诈骗行为大多通过网络平台操作,往往留有提款、转账记录等多种痕迹。在监控或意识可能出现问题时,应在第一时间报警,保留相关证据,以防日后遗漏,无据可查,防止更多银行和个人受到金融诈骗的侵害。
2020年庚子春节,注定不平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广大民众在注意防范病毒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各类金融诈骗行为,更不能以身试法,触犯刑法这个雷区;防范利用信用卡等金融诈骗行为,人人有责,让我们共同为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和安全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