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到疫情影响可能发生逾期风险的行业类型
一般情况下,发生逾期的直接原因是现金流无法满足还本付息的偿付要求,从根本上来说即企业盈利状况不佳,当盈利下降,利润随之减少,资产负债率便会增高。而资产负债率较高的行业依次为银行、地产、建筑、公用事业、家电、钢铁、交运设备、轻工制造、休闲、餐饮、服装制造等行业,其中现金流较为紧张的为休闲、餐饮、轻工制造、交运设备等行业。从光大证券发布的研究报告来看,此次疫情中受到冲击最大的行业是餐饮,其次为电影放映、旅游业、批发零售。综合以上信息可知,本次疫情下较大可能出现信用风险的行业包括餐饮、轻工制造、电影放映、旅游及批发零售行业,又以其中的中小民营企业信用风险更高。
二、新冠疫情下,贷款发生逾期,可能的救济路径: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
(一)不可抗力及其法律依据
不可抗力一般表现为影响合同履行的灾难性事件,既包括自然力量,如地震、水灾、旱灾等;又包括社会异常行动,如战争、暴乱等。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 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而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据此可推知构成不可抗力须具备四项要素:其一,不能预见;其二,不可避免;其三,不能克服;其四,客观情况。
(二)情势变更及其法律依据
情势变更一般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合同当事人的事由发生重大变化而使履行合同的基础动摇或消失,若继续履行合同会显示公平,因此允许当事人通过协商或者司法程序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对情势变更进行了明确的解释:“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同时, 2019年最新公布的《民法典(草案)》第五百三十三条第1款也基本吸收了上述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三)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区别
结合上文,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区别主要如下:
1.适用条件不同:不可抗力适用的条件是因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情况导致客观上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民事义务;而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则是不可预见客观情况发生,若继续履行合同则显失公平。
2.权利性质不同:不可抗力由法律规定直接免责,属于形成权,只要通知对方即可,属于法定解除合同的事由;而情势变更则属于请求权,发生情势变更后,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同时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事实,并证明该事实并非商业风险,在适用上更为严格。
3.对实际履行合同造成的障碍程度不同:不可抗力构成合同实际履行不能,即当事人因客观情况已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而情势变更尚未达到无法履行的程度,但继续履行将对一方的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无法实现合同目的。
4.法律后果不同:不可抗力属于法定免责事由,其立法目的在于公平分配当事人的违约责任,解决是否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当事人只需举证证明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履行不能,即可获得免责;情势变更的立法目的系从合同效力的角度出发,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显失公平问题,赋予当事人享有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请求权,由人民法院基于公平原则认定是否变更或解除合同。
(四)疫情之下,金融借款合同发生逾期适用规则的合理性分析
本次新冠疫情符合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特征,属于不可抗力事件。需要说明的是,构成不可抗力的是新冠肺炎的爆发和蔓延态势以及由此引发的一系列管控措施,疾病本身并不属于不可抗力。对于此次疫情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亦作出解答,对于因疫情防控措施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属于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是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以及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对于非金钱债务可主张不可抗力,而金钱债务则无此规定,由此便可知至少从立法层面并不认可金钱债务适用不可抗力规则。故有学者主张,金钱之债不能适用不可抗力,贷款发生逾期债务人应当适用情势变更规则。笔者认为,对于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规则的理解不可过于机械,二者并非非此即彼,完全对立,不可抗力更侧重于违约责任的减免,而情势变更规则侧重于合同的履行。实践中,案情往往较为复杂,尤其在新冠疫情爆发的特殊时期,具体案例中如何理解与适用不可抗力需要结合合同具体内容以及新冠疫情对于合同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的原因力大小确定,不可概而论之。就一般金融借款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而言,债务人不能因此减免违约责任,但可以适用情势变更规则。如确因疫情防控致其无法履行金融借款合同,债务人便可以主张不可抗力减免违约责任。
1.金钱之债一般情形下不存在履行不能
在民法理论中,金钱债务的债务人负有无限责任,应以其现在及将来的一切财产来承担全部的偿还责任。不可抗力免责为一般人皆履行不能的情形,而非合同相对人的履行不能,且金钱作为一般等价物,性质上属于普遍的种类物,不存在客观不能的情形。
2.新冠疫情并非直接且必然导致金融借款合同的履行不能
对于已届清偿期的金融借款合同,借款人负有还款义务。因新冠疫情,政府虽相继发布延长春节假期及延迟复工、调整交通及小区封闭管理等控制措施,但并非必然导致债务人无法履行还款义务。从还款方式上看,时下网络通讯发达,借款人亦可通过手机银行、网上银行、ATM机转账等方式进行还款,并非无法进行还款。从款项来源上看,疫情的管控措施虽然影响宏观经济环境,但并非必然导致债务人无力还款,债务人可通过其他借款或融资等途径获取资金。以上观点于“王挺等与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等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广州中院的判决中亦有体现。该案中,债务人主张因“非典”及禽流感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与周边城市市政建设导致其借款逾期,要求减免民事责任。法院认为,疫情及施工虽影响经营,但对本案借款合同的履行并不产生任何直接、必然的影响,故而不予支持债务人的这一主张。
3.金融借款合同违约适用情势变更规则更符合公平原则
本次新冠疫情与2003年“非典”具有高度相似性,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第三条之规定:“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好与‘非典’防治有关的民事案件中规定:……(三)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条和第118条的规定妥善处理。”根据上述法规,在发生此类重大疫情使得按照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时,可以适用公平原则处理,除非因政府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此时适用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结合上文,在发生因新冠疫情导致金融借款合同违约时,因金钱之债于一般情形下不存在履行不能,且新冠疫情在一般情况下也无法导致金融借款合同无法履行,此时若直接适用不可抗力规则免除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势必需要牺牲另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显然不符合公平原则。虽然上述通知现已被废止,但根据其立法目的,目前因新冠疫情而导致的金融借款合同违约适用情势变更规则更符合公平原则,更能实现实质公平。
三、金融借款逾期债务人及金融机构应对之策
面对新冠疫情的影响,金融监管部门及时发布了《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对金融机构全力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进行了部署。根据该通知,监管部门要求金融机构对于因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应当适当倾斜信贷政策,灵活调整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等,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据此,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均积极响应,出台宽限还款期,不入征信、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等政策进行应对。在此基础上,金融借款的债务人与金融机构就因疫情导致或产生的金融借款逾期事宜,要本着公平互利的原则相互协商,以尽可能减免违约责任或降低自身损失,实现银企合作双赢的最佳结果,具体如下:
对于金融借款的债务人,应当积极关注金融机构的相关政策,通过留存相关证据证明履行金融借款合同出现了情势变更,并以此与金融机构进行沟通协商,以尽可能减免因疫情导致的违约损失。
对于金融机构,应当积极响应国家政策,采取相应的规定适当减轻债务人的负担,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另一方面,金融机构应当保障存款人及投资者的利益,采取合理措施审查债务人提供的用以证明发生情势变更的相关证据材料,以免出现凭借疫情恶意迟延履行金融借款合同的现象。
双方当事人无法自行协商以实现各方利益的相对平衡的,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此外,金融借款合同及法律、政策等对于新冠疫情下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减免有特殊规定的,应当从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